简介: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职业规范,又是一种伦理规范,兼有其法律价值的特殊性。法律人的核心是法律,是维护法律的决心与态度,从事法律职业要求佛不仅仅是法律能力的突出性,另外是对于法律的坚强信念与行为本身的特殊规范性,伦理本身的非规范性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性而言的,法律的规范性需要伦理本身的非规范性进行调整,具有意志思想上表述的主观价值,职业的行为伦理结合法律职业必然对法律人自身的提升创造条件,也是法律职业伦理不断发展的起点,也是一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源泉。
简介:作为社会身份和政治资格的人权在儒家“孔仁孟义”的思想体系中被表达为“內圣外王”之道,其在“修齐治平”的实现程序之中又以“公私之辨”和“义利之辨”标志出政治伦理原则和“以德限权”的社会治理特色。儒家以“公权利”揭示人的自然权利,以其公平性和自然性引申为人的道德权利;再以道德权利为基础推演出人的政治权利,而“私权力”则仅为政治权利的异化形式,其极端化的结果就是“以权谋私”,后者因其“侵害公权利”的实质。儒家的人提倡以“道德权利”加以限制,故称为“德治”。儒家的道德权利与政治权利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思想和制度传统,而且其思想特色通过“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三个代表”和“三为”等原则亦被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理政事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