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罪与数罪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罪-科刑-罪一并罚数罪”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罪,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罪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罪。在评价意义的数罪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罪,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罪,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罪。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
简介:罪名拟定必须坚持概括原则、文本原则、协调原则、准确原则。概括原则是指罪名应当简约、精炼。文本原则是指拟定罪名应当尽量使用罪状中的表述词汇。协调原则要求罪名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似、相近罪名应当呈现出规律性。准确原则是指罪名应当反映罪名的本质特征,不能出现罪名的外延大于或者小于罪状的情形,更不能产生歧义。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争议罪名,运用如上四个原则拟定,会得出恰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