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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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的选择性罪名存在七种类型.确定选择性罪名的根据有三个层面,其直接根据是选择性罪状,间接根据是犯罪构成,最终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性罪名既有其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固有的缺陷.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和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是弥补其缺陷的两条主要途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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