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夫妻配偶一人为被告,而另一人并不出现在生效判决书中,所以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时只能申请判决书中所列明的被告为被执行人,如果这时在想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就需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执行审查不同于审判审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大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也是值得思考和深究的,如果将被执行人配偶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承担民事执行责任是否合理,并且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审判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平衡审判与执行的价值追求,有必要从执行角度审视该行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该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审定,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及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等问题。
简介:在语义上,'失权'一词,有多种用法。法律语境的'失权',系部门法用语,我国法理学上并无提取公因式的失权概念。失权是被作为'类概念'使用的,是对权利被限制或剥夺这一类现象进行概括的构词。不同类型失权现象的法理可能是各异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失权现象的研究,应基于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探讨该类失权现象的法理。失信被执行人是具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权类型涉及平等权、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权利。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但是,罚当其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失权必有其限度。失权违反比例,即是过当的失权。在人权视野下,人性尊严绝对不可限制。失权惩戒仅是手段,失权救济与失权终结,都通往失信被执行人失权的终点。经由救济或终结,失权得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最终走向解放。
简介:摘要:执行程序中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但通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股权多次转让、历任股东众多的情形,故申请执行公司的原判决中涉案债务形成时间与股东的持股期间的先后也成为了能否成功追加股东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文针对该规定中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