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原始凭证是会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的原始依据,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监管审查提出了严格要求及规定。在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原始凭证弄虚作假进行违法违纪活动问题较为普遍。表面上看是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事实上已同经济业务实质相背离,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甚至会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这一不正常的甚至违法违纪问题一定要深挖其根源,研究对策,认真加以解决。一、利用原始凭证弄虚作假的几种表现形式(一)自制原始凭证1、制造假原始凭证,调整利润。企业到年末如盈亏指标完不成,就制造假原始凭证,调整利润。如虚拟购货单位,开假发票,虚增收入,加大债权;减少出库材料或不据

  • 标签: 会计原始凭证 违纪违法 会计人员 调整利润 查堵 内部监督
  • 简介: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中,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医院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处于社会责任重大的地位。然而,由于医院特殊的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一些纪律和法律问题可能会触发,给患者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加强对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研究,建立健全有效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与处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医院纪检监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与处理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 标签: 医院纪检监察 违纪违法 行为监督与处理
  • 简介: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中,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医院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处于社会责任重大的地位。然而,由于医院特殊的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一些纪律和法律问题可能会触发,给患者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加强对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研究,建立健全有效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与处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医院纪检监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与处理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 标签: 医院纪检监察 违纪违法 行为监督与处理
  • 简介:<正>“119”是火警电话。如果没有发生火灾而拔打“119”报警电话,假报火警,会给消防队正常的执勤战备造成严重影响,是一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假报火警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将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 标签: 报火警 “119”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消防队 违法行为 报警电话
  • 简介:正值各地春季赛鸽酣畅进行时.网鸽贼又开始张开毒手,捕捉赛鸽了。据四川省德阳、中江、罗江鸽友反映,他们当地出现了大批“网鸽党”,张张大网犹如虎口,吞食着鸽友们精心培育的爱鸽。

  • 标签: 违法行为 进行时 四川省 赛鸽 鸽友
  • 简介:一、利用往来资金“做文章”一是收入挂往来。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截留预算内外资金,坐收坐支,乱支乱用,使部分财政性资金在预算体系外循环。二是支出挂往来。有的单位不按部门预算年初支出安排,奢侈浪费,寅吃卯粮,超出预算支出指标,把已经发生的支出挂在往来上,待来年转为支出。

  • 标签: 行政事业单位 违纪违法行为 预算支出 手法 收支 往来资金
  • 简介:2017年1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标签: 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费 情节严重 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 简介:<正>1.2011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2.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 标签: 税收违法 管理办法 税收法律 扣缴义务人 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 简介: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过期和无效的线路牌,请问适用哪个条款?二是经营者使用的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但经营者出示了上年度的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只是没有加盖审验章。请问适用哪个条款?

  • 标签: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证 市场监管 年度审验 检测报告 经营者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 标签: 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政府指导价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