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简介:【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职业保险,以董事等高管人员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英美等西方国家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但我国移植来的董事责任保险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却不相协调,在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障碍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第三方损失,从而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简介:1.产品责任保险案例①因汽车无“前倾保护装置”而受伤。案情:昭和42(1967)年4月8日上午7时30分,某K乘某S驾驶的汽车外出,此车系M工厂制造,为某S所有。某K坐于该车后排座位。途中,某S急刹车,某K身体猛然前倾,由于该车前排助手席椅背无“前倾保护装置”,某K当时手撑椅背以减冲力,但其脸部仍撞在车内前方,造成面部挫伤,颈椎活动障碍等伤害,留下外伤性头颈疼痛症、中枢神经平衡障碍、听力障碍及轻度左眼球移动障碍等后遗症。判决:制造汽车时,汽车制造者负有义务造出安全性能好的汽车,以避免一切可能预见的危险。人坐于汽车后排座位,行进中必采手扶前排助手席椅背的姿势。这也是应当预见的。
简介:摘要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在国家的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当前的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和监理工程师在职业过程中不断的遇到诸多新的问题,这其中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就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界定模糊,职业风险缺少有效规避等。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有效转移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障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和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