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之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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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职业保险,以董事等高管人员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英美等西方国家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但我国移植来的董事责任保险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却不相协调,在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障碍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第三方损失,从而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12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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