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试用期是劳动者获得一份工作后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试用考察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中,劳动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这就要求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一、在试用之前就签订好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他们在试用员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
简介:摘要:试用期即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察的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是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之前相互评定、相互适应,从而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甚至遭到一定的侵犯。本文详细分析目前存在于劳动就业实践中的侵权表现及原因,基于目前试用期制度,探讨如何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
简介:案例:劳动者李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并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销售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李某试用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浮动年薪5.2万元,总年薪10万元,浮动年薪与销售业绩挂钩。李某2010年销售指标为2000万元(包含2009年四季度业绩),其中2010年4月前应完成的销售指标为400万元;某公司对李某的销售指标按月进行考核,月考核于2009年12月开始,连续四个月考核不达标的无条件辞退或降级。同时,某公司在2009年《市场部市场开发营销管理政策》任职标准与工作内容中规定,
简介:劳动者享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共救济和自我救济方式的保护。在公共救济的保护中着重强调了行政保护,对以刑罚为后盾的刑事保护方式有所忽视。从我国宪法法律依据、当前国内实践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趋势而言,刑法介入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其必然。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修改的强迫劳动罪,使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通过增设相关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罪名,在刑法典中专章设立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重视刑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使劳动者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也使其更加积极发挥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
简介:摘要:“自愿加班”在众多国内企业所采用的“996”工作模式下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及休息权的侵犯。总结该现象普遍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此现象中所透露各方面问题的对策,对于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