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欲指引警察在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进而对警察权力做出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宏观上,应当重构目的、前提、手段、程序、监督与责任六位一体的警察权力行使原则体系,使警察权行使在目的的支配下融形式、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于一体。微观上,由于警察法没有依警察任务和职权性质的不同区分警察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出现源于司法权性质的刑事执法手段被行政强制措施代替或被降格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因此有关警察权力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并注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而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建构起符合比例原则、协调有序且便于操作的警察“连续强制力”规范体系。《人民警察法》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则需要从立法模式、执法情形及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简介:在欧美,警察权的变迁经历了两次“脱警察化”,通过分权和分工,从国家行政、内务行政的同义词渐渐走向组织法意义,从警察概念分化出来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再使用“警察”名称。第一次与分权有关,通过与军事权、财政权、司法权等的分离,警察权逐渐限定在内务行政领域。第二次与政府组织体系分化、职能进一步分工有关。通过不断明晰警察权目的,将政府的一些职能从警察权之中剥离出去,警察权也便与内务行政有了一定区分。我国自清末起步的现代警察制度,通过组织体系的重构,延续了衙役、保甲等传统职责,对警察权的认识直接取自欧美晚近的警察概念。也经历了分权与分工,通过“脱警察化”逐渐限缩警察概念与警察作用,但不彻底。建国之后形成的“多元分散”的警察体制存在着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简介:政治哲学对权力的研究,始于对唯灵论政治应然的摆脱。在摆脱诸种唯灵论逻辑起点之后,政治哲学才开始对权力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在这其中,马克思对权力问题进行了四重呈现:权力的物质性、封闭性、媒介性以及历史性。一定的历史发展水平及其现实条件,催生时代性的权力维度力量对比。对这种力量对比,只有在物质性的角度,也即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中进行研究,才能揭示真实的社会运行状况。权力是封闭性之中足够程度的关系优势。只有在封闭性之中,力量的消长才会引出权力地位的反转。并且,离开了封闭性,可逃遁的弱势群体会使权力成为无对象的空洞。关系性优势的确立,依靠的是优势社会阶级所主导的社会关系建构媒介。权力格局的更迭,伴随着社会关系建构媒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