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构建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现代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现实环境下让警察出庭作证让依旧困难重重。本文从介绍国内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入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构建。【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立法与司法实践制度构建一、国内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研究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罕见,对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警察作证或予以说明的,一般是以盖有单位(或部门)公章而无证人落款的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现,总体而言,警察是不愿意作证,即使需要其予以作证说明某些问题,警察也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侦查机关内部某部门的名义作证……
简介: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