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时代,与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权,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权,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权。当下,被遗忘权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
简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全球化的帮助下,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互联网“永久记忆”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被遗忘权显得务实而又必要。被遗忘权根植于欧盟现有的数据保护框架,又融入数字时代的背景,但本质上并非一项新的权利。美国在被遗忘权问题上与欧盟分歧巨大,认为欧盟被遗忘权与美国言论自由的基本价值格格不入,其背后反映的是两者对待个人隐私保护的差异。实践中,被遗忘权也面临诸多难题,包括被遗忘权的效力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公共人物等特殊主体的考量、申请审查制度的构建、通知义务的配置等。网络全球化让被遗忘权超越地理界限,成为各国亟须应对的难题。作为互联网发展大国,我国应积极回应,在借鉴欧盟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科学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
简介:以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的分析为切入点,将“被遗忘权”置于司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二阶结构中来进行阐述,不失为一条在司法视域下探讨“被遗忘权”的有益进路。在内部证成结构内,通过对首例“被遗忘权”案判决的逻辑梳理与检视,可发现其中概念与结构的逻辑缺陷,厘清“被遗忘权”案的逻辑推演。在外部证成结构内,判决应进行“利益正当性”“法律保护必要性”“权衡被遗忘权与其免责事由”三方面的论证建构。其中,利益正当性应作应然与实然的分析;法律保护必要性可通过“公共利益”“矫正正义”“常识”等后果主义论辩来证成;“被遗忘权”与其免责事由可通过重力公式来权衡。两级证成最终为“被遗忘权”案件的判决提供既具有规范性同时又保有可辩驳性的论证“框架”。
简介:在国内首起被遗忘权诉讼中,原告以一般人格权来主张被遗忘权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能在多重请求权基础中加入隐私权,也许原告的胜诉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百度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带有欺骗性,技术中立并不能回避其对所公布关键词的监管义务。当百度公司知道其所推荐的关键词有侵权之虞时,其对侵权的继续发生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罪过形态。公众知情权并非当然具有对被遗忘权的一般优先性,以公众知情权否认原告的被遗忘权缺乏充足的理由。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权利,其具有不同于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独特内容。删除权只是行使被遗忘权的手段,不能完全等同于被遗忘权。将被遗忘权类型化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于加强被遗忘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被遗忘权的救济路径选择中,以个人信息权作为被遗忘权的上位权利具有合理性。
简介:网络时代下,许多人早已认识到被遗忘权的法律价值,但当它的实现会限缩言论自由空间时,争议甚至否定随之出现。虽然被遗忘权合法化过程中会遭遇不少障碍,但言论自由不应成为障碍之一,两者完全可以在兼容调适中走向平衡,比例原则和谷歌独立专家报告提供的具体标准可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例原则尤其是其中的损益均衡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判断是否有必要为了言论自由而限制被遗忘权,信息主体公共角色属性和信息私密性程度是个案衡量时重要的考量标准,它有助于我们在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间作出取舍,超越公私二元划分的“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为信息私密性的判断补充了一个弹性标准,“隐私偏好数字标签”则可以充实合理隐私期待的主观内涵,这种刚柔并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使得对信息私密性这一要件的判断更趋精准。
简介: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个人信息的获取日益便捷,致使互联网数据传播自由与个人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亟须解决。谷歌数据隐私一案,创造性地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用以表示互联网时代人们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遗留在互联网上的数据痕迹等个人信息的权利。该案在隐私权保护上构建了三个方面的数据保护法律架构,即任何人拥有个人数据与数据处理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必须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建立专门的资料保护机构。研读谷歌数据隐私案的主要法律争议与判决结果,不仅本身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而且对中国现阶段个人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具有显著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