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财富属性和资源属性日益凸显,但也出现个人信息获取和利用不当、个人信息频遭侵犯等问题。立法对个人信息以权益的方式而非授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内涵的模糊以及与其他权利的交叉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由于个人信息范围极广,调整个人信息的法律众多,这就造成该罪前置性条款模糊,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刑法中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遵从谦抑性原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适当限缩,重点保护与公民人身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的逐渐增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诸多的原因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简介:【摘要】当今,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捕捉。信息处理者将捕捉到的海量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个人信息将会摇身一变成为极具财产价值的数据。《民法典》第111条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法的保护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则是将《民法典》第111条不断细化,从而构筑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更严密的防线。
简介: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一方面扩张个人隐私权保护来对抗政府或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另一方面发展个人权利保护手段的个人信息自我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互联网进入商业化发展阶段,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框架逐渐成形,主要内容包括行业法律规制和互联网企业自我管理.现今,美国已形成以隐私权为单一权利基础,行业自律为运行框架,个人信息自我管理为保护手段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机制.然而,这三者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出现实行不畅的问题:作为权利基础的隐私权范围无法涵盖急速扩张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业自律规制受到企业垄断地位和不透明运营的影响而失去实际作用;个人信息自我管理机制一方面受到膨胀的互联网企业力量挤压,另一方面受到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薄弱影响,难以起到保护手段的作用.本文通过梳理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发展历史,分析其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