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对相关的工商、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不解决该异议问题,民事案件将无法作出判决的情形,学界称之为行政先决问题。如房产侵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颁发房产权证行为不合法,此时就必须先行解决发证行为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相关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出的,意味着法院应该在民事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但是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特性,使得该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又不能完全按照一般证据对待。在构成行政先决问题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依照《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鉴别,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该抽象行政行为,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议。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行政先决问题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审判实践中更是做法各异,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为此,本文重点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行政先决问题,旨在通过对现行立法及实务界做法的分析,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为今后立法或最高法院制订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