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作为资本市场最常见的融资方式———股票与企业债券,两者的发展却极不平衡,具体表现为不论在发行市场还是在交易市场,前者的发展大大超过了后者。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发达国家,如日本,企业更愿意通过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来自证券市场的资金中,债券融资所占比重一般要高于股票融资比重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在我国,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通的资金,比起通过股票市场融通的资金,则显得微不足道。例如1997年我国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为1325亿元,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还不足300亿元,后者仅为前者的23%。这说明,在我国,通过企
简介:据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近日率先进行通过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发行股票的试点。一般而言,竞价发行的基本形式是,先由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发行底价,然后承销商作为唯一卖方将需发行的股票全部托管并输入交易系统;在交易所确定的发行专场中申报时间内,投资者按自己愿意支付(必须不低于底价)和希望认购的数量填写申购委托书;证券商将托资者的委托即时输入交易系统;申报截止后,交易系统剔除无效委托(即低于发广底价的申报),将修正后的有效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和优先的原则排队,并从高价位向低价位累计,将累计有效申报总数刚好达到此次发行数量的那个价位,确定为此次的实际发行价格;有此价位之上的所有有效申报全部按此单一价
简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对执行程序中允许抵销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违背了实体法上抵销制度的基本原理,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平等性。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以主动债权须经过裁判确定为前提,亦不以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为条件。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不能直接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和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合理的救济程序是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且前诉判决之既判力对执行程序中抵销权之行使不具有遮断效。在现行制度下,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方式主张抵销债权,但在程序机制的处理上,有必要使该诉讼与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以及中止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以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该程序被滥用和扭曲等诸多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执行规范不足与规范冲突同时并存、执行新案的迅猛增加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沉淀、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等。论文通过揭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理,即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公开执行程序等环节,加强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以弥补结果正义未能实现的不足。文章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身强大的反思和修正功能,以及催化执行程序内外相关具体制度完善的功能,但真正实现前述功能则需要克制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规则。
简介:<正>在没有现成条例可以“循规蹈矩”的情况下,1992年初,上海率先采取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认购的方法来发行新股。这种做法在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得到认可,《通知》指出,“可试行无限量发售只收工本费的一次性认购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抽签,中签后再交款购买股票的办法,或者试用国际上进行的其他办法。”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对股票发行采取何种方式没有给予具体的“说法”,只是按照前述《通知》的精神就股票认购申请表的发放作出若干的规定,同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根据《意见》,股票发行方式分为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两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发行方式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到了1995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专门就股票发发行方式问题,发出了《关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有许多企业步入经营“寒冬”,特别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少已经陷入生存困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诚信经营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执行企业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生存,防止企业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对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以受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为对象,通过司法重整观念的引入,分析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试图在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债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新路子,使执行工作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