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存在,网络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多,对于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备可罚性,学界的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但主观说存在主观归罪,标准无法认定等缺陷;客观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其支持可罚的依据在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本身可罚,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无关,本文支持陈洪兵教授的观点,以利益衡量说作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的判断标准。
简介:【摘要】外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定型说”、“有力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哪种观点均无碍各国刑法对此行为进行的相应的规范,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的讨论也是对法律规范的更好理解。【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定型说有力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前些天看到了一则新闻,是关于某地开始施行的死刑犯临行前可以见家属的这么一个通人情的新规定。当中举出了一个死刑犯在临行前与家属见面的场景,报道中的这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因为酒后杀人而被判处死刑,遗憾的是,具体的犯罪过程报道中并未提及。酒后杀人竟然要被判处死刑,其承担之罪刑令人想起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关于可罚性的争论。现结合中外刑法的相关理论,谈谈笔者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争论的思考。……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