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客观归责理论为路径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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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在我国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三个人租车准备到某地实施盗窃,在车中三人商量准备实施盗窃的具体过程,司机虽然知道这三个人要实施盗窃,但仍把他们送到了目的地。案发后,这名司机被按照盗窃罪的共犯进行了定罪处罚,法院认为司机知道三人乘车去实施盗窃而提供盗窃行为人所需要的犯罪工具或者说便利条件,因而构成了帮助犯。[1]乍而观之,这个案件的处理并无不妥。在客观层面,司机在客观上实施了载乘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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