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简介:摘要文章从作文教学和作文写作两个方面分析了“难”的原因,然后“举一纲”即从拟写写作提纲入手,以达到“万目张”,即破解作文教学和作文写作的基础性问题。
简介:先秦时期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提法,此“三纲”与先秦儒家毫无关系,其理论根据,来源于法家韩非子的《韩非子·杨权》:“明君贵独道之容。”首次出现在文献中,是西汉后期的《礼纬〃礼含文嘉》。东汉时,班固将纬书里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搬进《白虎通》,该书是奉命而作,虽然有不少儒家的观念,但主要宣扬朝廷的观点,其取舍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朝廷的需要。董仲舒讲的“三纲”,是“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君臣、父子、夫妇是阴阳关系,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有很大区别。百年来因“三纲”而对儒家、对董仲舒等的“批判”,种种不实之词,应予推翻。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