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之一,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赋予了'政府'一方相对主导的地位和优越的权利(权力),这需要法律关注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供应商即竞争者的权利,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也需要通过保护竞争者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实践中种种损害竞争者权益的现象和问题说明了保障竞争者权利的现实必要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竞争者应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质疑权、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和补偿权等.其中行政诉讼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救济途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应在受案范围、起诉人资格等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