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行政诉讼立案是实施形式审查,还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程度,一直是困扰立案部门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所在法院在立案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遇到的困惑出发,分析指出纯形式审查的登记立案方式在实践中导致的困境,包括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立案部门难以审查的程序,有可能将原告在其他部门“遭受的不公”的怨恨转嫁于法院,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得出有限实质审查的结论,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最后就如何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程度和排除审查事项提出几点粗陋的看法,以期对行政立案工作规范化有所裨益。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简介:摘要: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而受理原告起诉的诉讼制度。立案的目的是为了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状态。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却不利于合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不能较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而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告起诉与被告答辩之间强行设置了法院审查程序以阻止一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将被告拖入讼累之中,但是这种审查程序从法理角度看既不符合诉讼的公正价值,也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的立案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的起诉和受理一节,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剖析,分析目前立案制度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一些改良建议。
简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