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atzv.UnitedStates一案的判决中,首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该标准的适用结合了主观隐私期待,与客观社会公众的隐私观念,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对于我国隐私权法律的发展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简介: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大众群体对社会的差异性有了更多的认同感和包容度,公民个人对其私有空间免被干扰、内心安宁得到尊重的希冀也与日俱增,从而,隐私及隐私权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然而,以新闻自由权利为依托的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是公众获取公共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中,新闻媒体的作用必然大打折扣。同时,任何不受规制的权利都有异化的倾向,新闻自由也不例外,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对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新闻自由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隐私权则强调个体权利,因此在行使这两种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在两者的博弈中找到良好的契合点,既能发挥新闻媒体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又能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已成为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特殊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人格权。理论上对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特殊性质、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存在不足或空白,影响了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是这项权利的立法目的,也是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该项权利在主体、核心内容等方面与其它隐私权存在差异,权利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司法部门,还包括学校、企业等相关社会成员单位。此外,权利主体请求侵权人履行民事责任以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也有助于保护该项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部分冲突,应当理性去看待分析,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去判断是否解决这种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简介:摘要电子病历是使用医疗信息系统记载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有关资料,要进行分级、分层的质量控制;电子病历软件必须具有专业的质量控制功能提示、督促、逻辑关系稽核;书写时的质量控制,正在运行病历的环节质量控制是重点,一定要将所有看到的、触摸到的和听到的及时如实详细的描述,不合格的病历将需要修改完善。医师打印完成后,科室不能修改和书写;终末内涵质量控制,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不相同,质控科的专家可以随时随地抽查正在运行的病历,对重点科室、重点疾病、重点医师重点抽查,随时反馈意见,及时完善,每月汇总对比电子病历内涵质量的提高趋势,利用专项通报公布信息,必要时可以奖优罚劣,一定能提高电子病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