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自觉纳税申报意识。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让每一个公民了解税法。特别是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和法人要经常举办税法培训班,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征管改革内容和新的办税流程知识,明确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使企业能够尊重申报,按期申报。二、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辅导,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本地区的政策文件,使正确申报成为可能。三、与财政部门联合实行企业财会人员持“会计证”、“报税证”上岗制度,做好会计和税收业务培训,为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四、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为纳税申报提供有效的保证。(一)加大稽查力度,严格处罚虚假申报行
简介:<正>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下,纳税人超定额不申报纳税、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下同)偷税大要案日趋增多,已成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非常淡薄。一部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一些个体家庭工业企业,加工场等,其生产销售大多采用现金交易,自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帐,企图减小“定额”基数,能偷则偷,可逃则逃,造成隐瞒营业额,大肆偷税。二、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理解不正确。在办案中,一些纳税人(当事人)将“定额”等同于“包税”。错误地认为定额内的营业额完税了就万事大吉,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查获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纳税人称自己受罚是“冤枉”的。三、客观上由于税法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缺乏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管办法或操作程序。一般税务所对纳税人进行“定额”,均以不激化征纳双方矛盾、考虑同行业综合平衡和纳税人盈利等方面因素为前提去核定“定额”,在确定定额时易发生“讨价还价”现象。另外,也不排除一些税务人员到纳税人中去搞调查研究太少,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诸多问题,致使核定营业额远远低于实际营业额,有的差异悬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