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就税务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以及工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主要行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协助问题,在两岸间展开了从规则内容到法理背景的逐一比较,据此提出建议大陆地区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构建税务行政协助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尽量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至少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建立起从效力形式上表现为由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在适用关系上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规则体系;第二,在税务行政协助具体规则设计时应以行政一体化理念为指导,贯彻"互利对等"原则;第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方位设计制度规则,尤其要妥善解决其中的协助费用与法律责任两个关键问题。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简介:就两岸“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相比,大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关规定事实上扩展了“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可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之范围媲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被害人或其他法定关系人可走“告诉——公诉”(为主)和自诉(为辅)两种程序,大陆“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走“告诉——自诉”程序;由此决定两者“告诉乃论罪”的“告诉”合法要件及“告诉”的撤回、“告诉”的可分性原则等方面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两岸同根同源,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对大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