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代的调解制度是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认识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清代的中国版图幅员辽阔,它统治下的人口数量众多。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民间纠纷的数量也十分庞大。清代统治者为了解决纷繁复杂的民间纠纷,开始大力推行调解制度,鼓励地方基层官员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清代的调解制度由民间调解,官批民调以及官方调解三种形式构成,其中官批民调是一种介于官方和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形式,以民间调解为基础,加以州县的批示,高效的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由于国家难以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都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之中,所以承认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形式就显得十分必要。清代统治者将调解纠纷的权力交于族正或者保甲,以加强对基层的社会和人民的控制。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