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简介:摘要近期ofo挤退押金事件,再次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互联网创业时代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生于草率,卒于失信的企业比比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我们知道“互联网+”业态的推广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仅让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剩余、享受价格福利,促进价廉质优的商品更为大众知晓。但与此同时,网络大数据的兴起,对经营者销售策略产生巨大的冲击,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服务,从传统的统一模式向个性化服务转变。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两面性的,电商、打车、通信行业的“大数据杀熟”现象日渐增多,大数据在有些经营者手中成为追求超额利润的工具,本文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契机,主要研究互联网环境下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