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张至包括调解、执行等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并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兼备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性能的监督方式。将检察建议归属于立法范畴的变革扭转了以前无法可依的格局,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收获更好的监督实效,但是现行立法依旧存在着适用范围不统一、法律后果模糊、当事人申请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与检察院主动提起检察建议的先后顺位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实务工作中检法认识分歧与理解偏差等,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充实完善而予以应对,清除实际工作中发展障碍,期冀于检察建议成为民诉检察监督制度良好运行的助推剂。
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