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会受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状况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法律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最终还应归属于客观的范畴。由此可见,我国的《档案法》,同时具有阶级性和客观性的双重属性。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而,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
简介:合法性是否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大有争议。笔者拟从“事实说”的证据概念出发,分别从理论上的逻辑角度与实践中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证明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只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关键词证据;基本属性;合法性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对证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三、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四、结论在讨论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合法性就是在证据中的作用之后,笔者想对自己的观点做一个系统地表述。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参考文献1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宋世杰.证据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3吴宏耀.寸心集樊崇义教授执教四十周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杜奕辉(198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简介:在经济走向全球化和新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文化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文化不仅有自己独立的生命力,而且还深远持久地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其它相关方面。文化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国的法律,而且文化和一国经济制度之间也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文化还会通过影响人力资本,决定各种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有效性,从而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企业文化是企业所创造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它使企业员工有共同的信念和行为准则,它是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价值观体系。企业文化是企业立身于社会所必需的精神力量,它不仅能够说明企业内部的运行情况,还能够解释企业为什么和怎样成长变化的。企业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创造、管理、改进和完善企业文化。毫无疑问,企业文化是企业家有意识地在企业内部长期打造的结果。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按照资本的性质不同,企业资本可划分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物质资本是指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物质资本既包括现金也包括机器设备、土地、运输工具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物质资本的利用是有限的,它所带来的收益是固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资本往往是决定企业成败的无关资本。人力资本是指...
简介:摘 要 为确保教育惩戒在正确轨道上健康运行,有必要对其基本属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教育惩戒具有教育属性、权力属性、责任属性与权利属性等四大基本属性。
简介:作为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统计工作伴随着人民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司法统计是在作为独立方法论科学的统计学理论指导下,依照我国《统计法》的规定,以各类实体法律、诉讼法律学科及法院管理学为依据,与司法实践密切结合的囊括司法数据统计、统计调查、崩;合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监督等多项任务在内的法院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是分析审判现状、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认识审判规律、监督审判活动、提供审判决策的重要工具,是人民法院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证。
简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当前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科学的行动指南。丰富的理论内涵与科学的实践内容赋予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多维属性:丰富的人民属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群众视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体现了人民群众才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力量源泉所在。鲜明的价值属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擘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理政方略的自觉优化,凸显了复兴中华民族伟大梦想的奋斗目标。规范的制度属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理论生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衍生和发展有着内在的制度保障,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深刻的实践属性。从衍生背景来说,“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从问题取向而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解决当前我国社会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从价值意义来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彰显着中国发展之于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这些基本属性,对于现时期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发挥“四个全面”战略引领民族复兴作用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