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2016年4月25日.某建筑公司职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2015年7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2250元。庭审中.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一名保安.工作地点在值班室内,并安装空调降温,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驳回。而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白天在高温天气下定时到室外进行安全巡查.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但没有提交工作时间内高温天气的有关记录。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因李某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应承担不利后果.裁决驳回李某支付高温津贴的请求。
简介:案情简介余某于2014年8月5日经巫某的妻子面试招聘为保安,到巫某承包的某大楼地面地下停车场从事管理和收费工作。巫某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安排巫某与另外两人实行三人两班倒工作制,每天工作12小时,上两天班休息一天.每月工作20天。巫某与余某口头约定余某的报酬为1800元/月,由巫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余某签字领取。余某于2015年4月16日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第一发包方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二发包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889.72元、加班费14151.9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10.3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
简介:案情简介1997年龙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效益下景气.龙某到后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每月发放龙某280元生活费,并由龙某缴纳单位及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龙某在公司处工作满15年.龙某因患病请病假1年至2012年2月。龙某病假期满后,依然待岗。2014年,龙某在公司工作满18年,2014年1月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度通气障碍、结核等病。龙某要求公司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及曲靖市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1400元的最低工资的标准,自2014年1月起按1120元/月支付龙某18个月病假工资共计20160元。
简介:作为'有闲阶级'特权的'休假自由'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通过休假法律制度逐渐成为劳动者能够享受的平等权利。作为特殊休假,带薪年休假的规制需要在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与雇主的雇佣权力之间寻找平衡。目前,世界范围内年假法律规制以权利属性划分形成三种主要模式:日本的'自由年假'模式、欧陆国家的年假劳资集体共决模式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年假债权保护模式。三种模式中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依次递减。然而我国却'独树一帜'地建立雇主决定休假模式,这是'休假难'的制度症结。化解年假困局须重构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基础,明确劳动者对年假的请求权并优化年假请求权的行使和救济制度。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去过剩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会引起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部分劳动者的现实物质权益保障面临压力;去库存、去杠杆、优化资本结构及其运作,必将对我国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产生影响;个别产能过剩严重的地区可能会出现劳动者集中下岗和财政支出困难的情况,易于引发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成本补短板,会在短期内加剧劳动者素质提升的要求;职工安置分流存在较大资金缺口。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要处理好改革政策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循法定民主程序,多措并举,合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转岗分流、社会保障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保证劳动者的就业、社会保障、分享成果的权益,促进改革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平衡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