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
简介:摘要:学生学习的思维性偏差,导致其在学习中出现思维错误,这种错误是学生真实学情的直接反映,是课堂教学的有效契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有效利用这些错误,进行由果溯因式的审视和探索,借错误之“光”,放课堂之“彩”;拨错误之“弦”,弹和谐之“曲”;寻错误之“石”,激学习之“浪”; 解错误之“渴”,饮求知之“泉”。这样,我们就有“收之桑榆”之效,学生的错误也就能让课堂教学更给力,课堂也会因错误而变得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