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简介:摘要:控辩平衡属于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范围,是国际社会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纵观学者对控辩平衡价值的研究,大多是从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效维护被告人尊严,有力保证程序公正,坚决阻止国家对个人的违法侵害这四个方面来阐述。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亟须研究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平衡制度,在依法治国大方向的指引下,研究控辩平衡问题,不仅是对国家政策的拥护,也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应用,使得刑事诉讼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简介:刑事审判的效率与公正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与刑事庭审的方式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的形式、途径以及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原有法官唱主角的庭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的目标就是厘清控、辩、审三方职能和关系,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应该保持一致。
简介:摘要:控辩协商是衔接被告人表达认罪认罚意愿和审判机关最终裁判的关键环节,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所在。协商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中之重,控辩协商机制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与控方协商的自愿与真实性,而实践中控方主导的协商机制暴露出协商性不足等问题,有损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扎实控辩协商的理念为出发点以分析当前控辩协商中存在的问题为重点探讨控辩协商的发展机制,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