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独立担保是因担保人的特别承诺而与被担保债权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独立担保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立性,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规则,因此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在我国存在争议。《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允许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性作排除约定,从而承认独立担保(包括独立物保和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基于独立担保责任的严厉性,否定国内独立担保的效力。《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后段则明确排除了独立物保的存在可能,使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停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所形成的"内外有别"的状态。但从属性并非担保制度的必然属性,且独立担保作为对担保理论从"保全型担保"向"投资型担保"转变的呼应,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
简介: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简介: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简介:摘要本文对小儿反复呼吸道感染(RRTI)的施保利通治疗的临床疗效及血清免疫球蛋白变化情况进行研究。首先,选取72例患有反复呼吸道感染的患儿,将其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对照组仅通过常规方法进行治疗,治疗组在常规方法的基础上加以施保利通治疗。对比两组的治疗情况,对患者血液中血清免疫球蛋白含量进行检测对比。研究表明,治疗组的有效率高达75%,对照组仅有25%,两者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通过治疗后,发现治疗组患者血液中的IgA、IgG、IgM三种免疫球蛋白含量均有显著上升(P<0.05)。因此可以认为,在治疗小儿反复性呼吸道感染方面,施保利通治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对患儿血清免疫球蛋白的分泌具有促进作用。
简介: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简介:摘要本文介绍利用无人小飞机施测12000地形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