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法律具有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历史传统,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暂行婚姻条例》就对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1934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又规定:“保障青年劳动者的一切权利”。
简介: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的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
简介:<正>一九七三年在保定举行的全国青少年田径运动会上。涌现出一大批有希望的青少年标枪运动员。通过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努力,运动成绩取得了较快的增长,同时也积累了多方面的训练经验。不少青少年标枪运动员已进入了我国成年组优秀标枪运动员的行列。后继有人,形势喜人。为了使我国标枪运动获得更快的发展,使之在较短时期内具有一般国际水平,在此我们就保定运动会上通过初步的技术统计和技术观察,对我国目前青少年标枪运动员的训练提两点粗浅的看法。一、加强关键性技术的训练据初步的技术统计和技术观察情况如下:1.标枪与手榴弹两者之间的成绩差距悬殊。这次比赛中男、女标枪第一名都参加了手榴弹的比赛,并获得了名次。其标
简介:<正>我国现代刑事制度和十九世纪时通行的刑事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现在有了关于青少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可以看到,大多数社会无可否认地对青年人表现出某强程度的宽大。对他们并不要求跟其年长者相同的标准,因为后者管有过熟悉社会要求的机会和经验。在英国法院早已采用了如下的规定:不对七岁以下(后来的法律提高到八岁)的儿童判罪;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也只有在他表示已经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正当时,才能被判有罪。除了这些规定,那时对待儿童完全跟成年人一样。对男小孩和女小孩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如扔投石子、在小河里洗澡,等等,都是在普通法院里起诉的;对他们也判以跟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死刑、流放和监禁;而且跟成熟和冷酷而无悔意的犯人在同一监狱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