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但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表述较为概括,尤其在对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件的煽动行为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煽动行为概念的认定上,煽动应指以劝说、鼓动、鼓励、敦促、诱惑、请求、命令、强迫、威胁等形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作为煽动目的的"恐怖活动"可适用《反恐法》中对该概念的界定。在对本罪中煽动行为成立犯罪认定的标准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同时应综合考虑一定的情节。在对煽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在明确界定间接煽动的前提下应将间接煽动纳入到本罪中;此外,以言论为媒介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要求以公开方式实施,而以出版物为媒介实施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须区分"公然"或"私人",一律构成犯罪。
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简介:[案情)被告人高××.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房山县人。系湖北省十堰市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实业开发总公司商品车发送公司汽车司机。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20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高××于1991年5月19日1时许,驾驶湖北04——临0650号“东风”牌货车往沈阳送车,途经山东省茌平县茌平镇农机加油站加油时。以先加油后付款的方法,骗得该站工作人员的信任,加汽油80公升(价值112元).而后假装到驾驶室拿钱.开车企图逃跑。该站工作人员尹××跑到车前阻拦,连喊停车.被告仍强行开车。尹便抓住汽车面罩,不让开车,但被告仍以低速前行,迫使尹倒退数米,尔后尹趴在保险杠上。被告高某将汽车开上公路,左右猛打方向盘.妄图将尹甩下,然后推四挡逃窜。行驶约450米,被交警队查获,尹方幸免,但手脚部受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