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程序规范规则,民事诉讼法律修订草案在201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律修改活动自此全面展开。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前后,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求对民事检察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内容等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和活力,并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充分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律修正前后的法律监督问题以及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实证对比民事诉讼法律等一系列的监督制度运行状况,从案件受理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简介: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简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