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刑法观是人们对于刑法基本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它属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思想路线的制约。刑法观是刑法学领域深层次的问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理论的内在根据。有什么样的刑法观,就有什么样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最高决策机关的失误,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想政治路线,也形成了一整套与此相适应的刑法观。其具体表现是: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重政治轻法制,重政策轻法律,重人治轻法治;在刑法功能上,重反革命犯罪轻经济犯罪,重打击犯罪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重
简介: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简介:摘要: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在德日刑法理论当中,传统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主要聚焦在构成要件层面。而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更多的是刑法理念的差别,二者在理论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实质判断,而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实质判断,以及如何看待、填补、由谁填补刑法漏洞,何种解释更容易实现“排除不当罚行为”的目标等问题。笔者在通过梳理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在具体问题上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只有在形式这一层面上做好,那么追求实质的东西才有意义。因此,面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不同路径选择,形式解释更适合当下的中国。
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简介:<正>陈慧在《评现代派文艺的一个观念—“非人性化”》(《人民日报》90年8月30日)一文中指出:有些论者把“非人性化”赞为“现代观念”,甚至说它是人类对自身的前所未有的“清醒意识”。流弊所及,在创作实践中照搬“非人性化”观念的也不乏其人,有些作者热衷于挖掘人的兽性、野性、原欲、非理性、无意识、性冲动等等,以为只有这样才标写得“深刻”,才能归入“新潮”。在对“人”的本性的认识上,传统人道主义信奉“性善论”,与之相反,“非人性化”力主“性恶论”,认为人在本质上与禽兽无异,而且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在对“人”的能力的估价上,前者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后者则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