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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并案侦查这一侦查方式在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运用得较为广泛,但公安边防部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尚未对此侦查方式给予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价值的有效发挥。事实上,由于公安边防部门自身及其管辖刑事案件的一些独有特点,并案侦查在强化侦查效果、降低侦查成本等方面对这些案件的侦破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因此,对于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侦查人员而言,充分认识并案侦查的重要性,明确实施并案侦查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如何组织实施十分必要。

  • 标签: 公安边防部门 刑事案件 并案侦查
  • 简介:"体系化打击"刑事犯罪产生了及时审判和查明全案事实、控制案件办理风险和刑事诉讼证明方式、案件办理期限计算基点的内在冲突,冲突的原因是刑事诉讼的效率与公正具有二律背反的性质、公正需要满足公众的认知要求、案件办理的规模较大。以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为指针,参酌既往的刑事司法经验,解决冲突的路径可能是:建立远程联合取证制度、适度控制办案规模、以被采取强制措施最先到期者的时间作为全案办理的最后期限。

  • 标签: 并案管辖 效率 公正 冲突 解决路径
  • 简介:并案侦查是一个由侦查主钵掌拧、调节的动态系统工程。其基本程序由广辟情报来源,发现并案线索、分析和确定并案依据、制定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纽织实施侦查四个阶段构成。切实掌握并案侦查的基本程序,服务于侦查破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并案侦查 基本程序 简论
  • 简介:犯罪职业化、团队化、流窜化趋势明显,系列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比重增加,然而系列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难点。并案分析行为技术以犯罪形态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社会认知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等犯罪理论为基础,提出犯罪行为一致性和行为特殊性的假设,结合当代实证分析技术,形成系统、完整的案件合并分析程序,分析影响案件合并准确性的相关因素,作出合理的并案决策,为系列案件侦破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标签: 串并案 行为技术 行为一致性 实证分析
  • 简介: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 标签: 合意管辖 应诉管辖 基本要件 管辖效力 民诉法修改
  • 简介:并案侦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在厘清并案侦查概念与侦查要素的基础上,阐述了大数据视野下并案侦查的条件与基础,即各侦查要素的相同性与硬件基础、软件基础和理论基础;阐述了并案侦查的路径,即技术鉴定、系统分析、电磁信息痕迹比较分析与特征比较分析,阐述了并案侦查的实施环节,即通过数据搜索、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和数据画像等大数据方法,实施系列案件之并案侦查。

  • 标签: 大数据 并案侦查 条件与基础 路径与实施
  • 简介:检察机关所查处的渎职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将渎职犯罪与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刚刚修改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关联案件的并案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对于检察机关的并案侦查刑事诉讼法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何保障渎职犯罪并案侦查有效开展,仍然是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

  • 标签: 渎职犯罪 并案侦查 制度运行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 简介:并案侦查已成为一种基本的侦查方式,加强并案侦查研究是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全面提升并案侦查工作水平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必须把握机遇,深化研究,乘势而上,全面提高其应用水平;并案侦查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成功经验和失误教训亟待总结和提炼。并案活动分为硬件并案和软件并案两大类。硬件并案又分为软件高度相关之硬件并案、软件中度相关之硬件并案和软件低度相关之硬件并案、不涉及软件的直接硬件并案;软件并案又分为常规软件并案和高难度软件并案并案过程中只有对并案条件加以科学的运用,才能真正提高并案侦查的水平。

  • 标签: 并案侦查 条件 科学运用
  • 简介: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常常与一些非职务犯罪相关联。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缺乏对于相关案件的并案侦查权,影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我们有必要分析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规定,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并案侦查权,确保我国检察权合法、公正的运行。

  • 标签: 职务犯罪 并案侦查 协调配合
  • 简介:并案侦查是一种高效率的侦查方法。它的性质实际上是逻辑思维中的类比推理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所以应遵守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恰当地运用并案侦查方法,可以做到及时破案,提高破案率。而要做到恰当且正确地运用并案侦查方法,就要严格遵守技术串并的步骤要求。

  • 标签: 并案侦查 刑事技术 案件侦破方法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管辖、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也不全面,不统一。立法上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且分工过于绝对化,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等规定亦不科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和案件管辖的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分工
  • 简介: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仲裁管辖权 自裁管辖原则 中国 确认模式 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财物流量剧增,社会治安日趋动态化。由于交通日益发达,给犯罪分子跳跃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提供了方便,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带来新的问题。盐城市各级刑侦部门开展串并案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共串刑事案件131串、3082起,通过侦查破获103串2943起,年内案件的破获数占破案总数的46.21%,全部案件的破案绝对数比上年上升14.12%,重大案件的破案绝对数比上年上升26.38%。目

  • 标签: 串并案侦查 侦查工作 犯罪分子 串并案件 重要举措 系列案件
  • 简介:在网络已经遍及世界的今天,网络基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为我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网络的侵权行为也对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形成了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介绍国外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一些理论学说及实践,分析我国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 标签: 网络侵权 最密切联系 地域管辖
  • 简介:多数的合并案中,高层主管会将营收成长列为合并首要目标之一,然而.大部分情况却无法如愿。准奋进行合并的企业往往专注于后续的整合以及降低成本,而忽略了维持日常业务的正常运作,导致部分客户离去,当然营收无法成长.最后甚至宣告合并失败。

  • 标签: 企业合并 企业管理 业务团队 客户关系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员工忠诚度
  • 简介:本文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分析国内证券市场新近发生的两起市场化吸收(换股)合并案例发现,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案例对于我国企业合并更具普遍意义.我国已具备使用购买法的环境,但应作适当修正以适应我国股权分裂的现状,最关键的是以账面净资产作为计量购买支付对价的依据,重点考察非流通股换股比率,而不考虑包含流动性溢价要素的股票市价及相关的流通股换股比率.

  • 标签: 吸收合并 购买法 权益集合法 案例分析 换股比率 流动性溢价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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