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阴盛阳衰"已成定论或人们的共识。其意义有狭有广,狭者专指女性压倒男性,广者常指歪风邪气压倒正气。人们似乎也都对之不满,无论男或女。然而似乎也都没个办法遏制其势力增长,大概因为对其成因还缺少共识,历史也没有进展到扭转这种局面的时期。就以"私房钱"来说吧,过去是女人留"私房",因为丈夫为"天",也即为"公"。现在呢?至少在上海,女人当家,"私房钱"反过来成了男人现象。丈夫有"私房钱",因此妻子算是"公家",也即一家之主。当然,至今为止还没有谁宣布每个家庭中都应以妻子为家长或家主。不过中小学开家长会,到会者自称为"家长"的多是妻子。我向妇女询问去子女学校开家长会时是否意识到自己就是家长,回答基本上都是"否"。我问"你是否自认为是家长代表,而丈夫才是家长?"回答也是"否"。可见人们虽然还没有自觉意识,基本上已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以家长名议外出活动。社会也已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是,现代中国家庭,至少上海的现代家庭,既然夫妻两人都是家长,因而实际上无家长。请注意,这里涉及的是"外交"。在"外交"方面,妇女至今还比较谦让。赵本山的一个小品表现一位"大丈夫"对妻子在外趾高气昂,在家低声下气;而妻子对丈夫在外温柔贤淑,在家声色严厉——在外、在家两种角色关系以门槛为界转换迅疾,对今日中国社会刻划相当准确。至于"内政",由"私房钱"问题看,妇女已成家长应无疑问了。当然有人会质问道:"中国妇女解放还不够!你这么说岂不是反对妇女解放吗!"其实,一位相当著名的中国妇女朱明女士今年在世界妇女大会前夕答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中国妇女的解放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简介:近些年,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理论上的讨论涉及到平等权到底是一个宪法原则还是一项宪法权利;同时,更多地涉及到究竟如何理解平等权的内涵。经过讨论,我认为学术界已经在以下几点上取得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平等权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和规定,即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样一个宪法上和法律上的规定,要将这样一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须付出更多的努力等等。以上这些共识,是我们在平等以及平等权问题上取得的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