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邓小平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的改革思想全面而深入,干部制度改革思想亦是其改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从长远着想,认为:解决好交接班的问题是保持党和政府正确领导的连续性、稳定性的重大战略措施,发现和破格使用优秀人才是制度创新的根本,造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邓小平干部制度改革思想主线清晰而突出,在价值理念上,组织路线要解放思想,这是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要解决选择和培养接班人的标准问题,这是保证党的路线贯彻执行的中心问题;在制度建设上,着重研究年轻干部的选拔制度,这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具体措施上,认为提拔干部不能太急,但太慢了也不行,要有步骤地进行,列出工作时间表。邓小平干部制度改革最大的成效就是激发了组织路线的活力,为党的建设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重执政党思维,树党章党规权威;重问题导向,破干部终身制,立干部任期制;重国际视角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定"德才兼备"干部选拔新标准。邓小平干部制度改革思想为我们今天干部队伍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化基础,如何做到既破又立,这是当前我们要深入开展干部队伍建设的主题,也是我们学习和研究邓小平干部制度改革需要借鉴和创新的政治遗产。
简介:传统中国行政机构中,监察机构一直作为重要的部门存在,监察人员素质的高下与优劣,决定了监察制度这一强大政治防御工程的运作及其效果的好坏。[1]如今,我国监察委员会进入试点阶段,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立足于现代吏治经验创新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对古代监察人员选任的标准也应尤为关注。纵观古今,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吏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的兴衰与监察权力的行使和监察机构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温古代监察人员的选任标准,不仅是对本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对中国传统吏治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如何在古今吏治不同的背景下,借鉴古代监察人员选任标准为当今监察委员会人员的选任提供可行性意见,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所在。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