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徐凯撰文认为,连锁经营的特征涉及诸多方面,“六统一”也好,“八统一”、“十统一”也好,都是连锁经营的特权归纳,但是其中有些是内在的本质特征,有些内容则是外在的非本质特征。在粮油连锁经营中,具有本质特征的是“统一配供,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是决定连锁经营的灵魂和核心所在,其它各种“统一”都是非本质的。“‘统一配送”决定连锁经营店经营的品种、质量、规格的同一性,杜绝了分散进货过程中种种不言而喻的弊端,比较有效地确保商品质量,降低经营费用。“统一价格”利于一个地区的粮油及其他商品价格的稳定,防止价出多门及竞相抬价,较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统一核算”标志着零售商店不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
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