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简介:摘要:执行难作为困扰我国司法的顽瘴痼疾为时已久,为确保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应运而生,以此倒逼被执行人如期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或约定。然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依据并未完善,无法囊括执行案件中特殊情形的存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亟待出台完善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制度,推进执行规范化,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本文通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探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推进民事执行实现双赢。
简介: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原告主张
简介: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以及可能涉及的延长与违约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购房者和卖方都渴望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能需要进行延长,这可能导致潜在的违约风险。因此,了解履行期限延长与违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