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第176条对混合担保法律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适用规则,再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实现担保权益的顺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之前担保法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相比,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规范要件上,均有显著不同。《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可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有意留有空白,实务中要审理此类担保追偿权诉求,不可避免地需要先对空白之处进行填补。本文尝试采用演绎推理方法、目的性限缩方法、目的性扩张方法、类推适用方法等碰撞型漏洞填补方法,以实践中的个案为研究起点,进行层层递进式地推论,得出此类案件的类型化裁判方法,并尝试论证填补后的可适用裁判规则的合法性与妥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