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很多人认为产品通用化会影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会影响产品多样化,这是认识的误区;有人认为企业搞通用化会增大投入,将原件淘汰报废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试想一下如果能将原先的30多种灶具底壳通用为一种,在总产量相同的情况下,一套模具不够,二套行不行,再加一套周转,只要三套模具就可代替30套模具,其制作、维修、保管量减少多少;再从生产工艺来说,以组线冲压生产代替频繁更换模具生产其效率会提高多少;另从采购30多种钢材规格变成一种钢材规格,30多种底壳库存变成一种底壳库存,其采购与物料管理成本会大幅下降,底壳成品可向零库存演化,这种通用化效益何其巨大,可见产品通用化是实现企业和社会效能最大化的必由之路。在通用化的基础上,赋予同类零部件互换性特性,就可以实现多种组合,再加上市场化的不同人机界面方式,产品多样化更能拥有市场。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全球化发展,丰富的信息资源内容呈现出形式的多样化,图书馆用户对信息的需求也出现多样化的特点。如何构建多样化的服务模式以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已经成为图书馆界人士日益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关于图书馆多样化的研究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通过对高校图书馆现行的多样化服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高校图书馆的多样话服务模式还需要探讨新的服务机制。在加强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数字服务平台和健全制度化管理体系几个方面改进多样化服务方式。下面以重庆交通大学为例对高校图书馆多样化服务模式展开探讨。[关键词]大学图书馆多样化服务服务模式研究型大学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经过“十五”一、二期工程的建设,基本形成了纸质资源和电子文献相互补充,实体资源和虚拟资源并行发展的馆藏文献信息结构;构成了以理工科为主,兼顾管理、经济、社科、人文等多学科、多类型、多载体、多语种的多样化的文献保障体系和适应网络化的服务体系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有较大提高,逐步形成了适应数字化图书馆发展需求的人员队伍和管理制度。图书馆在西南地区的影响力和国内知名度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国际合作交流有新进展。为学科建设特别是对重点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得到了师生们的认同......
简介:摘要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也是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提高的关键时期,口语交际能力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提高。所以我们不仅要立足课堂,还要拓展生活,让口语交际的训练途径走向多样化。
简介:我是一名农村小学教师,在近几年的数学教学实践中,提到计算方法多样化的问题。怎样实施算法多样化呢?我就自己数学实践活动中的一些思考同大家探讨。一、算法多样化与一题多解一题多解是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同一个问题。原教材中常用“你能用不同的方法解答吗?”、“用不同的方法验算”、“你能用两种方法解答吗?”、“还有不同的算法吗?”这些来表述一题多解的要求。有的教师认为算法多样就是一题多解,其实不然。从学习的自主方面看,算法多样化要求学生从不同的计算方法中,自主选择一种自己喜爱的算法计算即可;而一题多解是教师或教材要求学生掌握和运用规定的多种方法计算。从计算方法的数量上看,算法多样化只要求学生掌握多种方法中的一种,如果学生能掌握多种方法更好;而一题多解针对全体学生的要求都是必须掌握的算法。从学习的目标来看,算法多样化尊重学生的个性思维,鼓励创新思考,而一题多解重在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和技巧,以提高技能。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算法多样化与一题多解在选择性、自主性、目标性方面的差异是显著的。……
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化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的标准是特别化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化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化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化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化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