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全民医保"即将建成的格局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应成为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但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旧是一个"消极的医疗费用支付者",其具体职能离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相去甚远。这也导致其无法发挥抑制医疗机构滥用专业优势的功能,并削弱了其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的目标。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医疗市场发达国家的"管理式医疗"经验,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医疗服务购买者,对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公益性改革,并实现其职能转型,使其成为一个选拔合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对患者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职能部门。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简介:该文着重分析了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基础,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空间,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态势.作者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和试验,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