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伴随着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以及参保计划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保基金收支规模相应提升。面对如此庞大的基金发展规模,以及不断上升的参保人数,我国的相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但是社保业务种类繁多,如何能够精准的把控社保基金管理所存在的风险,就要求基金管理手段必须体现出良好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应当认真审核现有模式、更新监管手段、改进和优化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够有效防控基层社保基金监管风险、提升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成效,本文则在此方面进行了论述与分析。
简介: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