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延长承包期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发展有着长远意义。农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养老等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在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并且一时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对于农民意义重大。土地承包期延长将会调动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扩大土地保障效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将导致农地非农化,当前中国经济仍然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城市土地面积快速扩张,导致土地需求量的激增。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滞后,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低、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用地范畴不明、征地程序缺失等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如果不能及时改进补偿制度,将会激化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引发并行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研究区土地保障效益进行量化,比较承包期延长前后保障效益的变化趋势,将为改进农地征收补偿体制提供参考。
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
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