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备案审查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国家机关将其制定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期限和程序报法定机关备案。合宪性审查是指,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宪法行为进行审查。即便界限如此明确,但对二者的界定与明晰不清楚的,还是大有人在,因此明确备案审查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联系是当务之急。
简介:目的分析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PNH)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各指标的诊断价值。方法对PNH患者进行糖水试验,酸化血清溶血试验(Ham实验),尿含铁血黄素试验(Rous),血液常规,骨髓形态学检查,铁染色,网织红细胞计数测定和临床表现的分析。结果糖水试验阳性率100%、酸化血清溶血试验(Ham实验)阳性率为100%、Rous试验阳性率为2.8%,糖水实验、Ham实验、Rous实验均反映PNH的病理特征。中、重度贫血者占83.3%。WBC减少者占44.4%,BPC减少者占50%,三系列皆减少占33.3%,BM象示增生低下者仅占5.5%,以幼红增生为主。铁染色时,铁粒幼红细胞<15%者有11例,网织红细胞计数增高。结论用一组相关试验诊断PNH可相互印证,加上临床实践,可提高确诊率。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其能否真正发挥程序效用,则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与否,而且还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本文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诉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入手,在对其内在缺失和外在制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摘 要:随着国际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跨国部署专利计划,那么就有必要深入了解每个国家的专利法制度,充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鉴于韩国与我们国家无论在地理位置还是经济合作上关系密切,因此,本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两国专利审查制度的不同。
简介:因试点性改革与试错性试验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促成现代化制度形成的理想路径之一,又因制度的全新性与陌生性加大了直接立法的难度,这迫使相关主体选择借由试点改革寻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章立制的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试点改革实践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入法,立法后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又逐渐促进制度基于实践检验途径的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改革从主体、范围、程序、期限、方式、救济等维度全方位铺开。试点过程围绕可行性、最佳性及制度设计方案形成了激烈论争。整体上,试点实践效果明显、试点创新值得肯定、全局优化景象值得鼓励,且"入法"也显示了试点改革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试点时空跨度有限、改革力度欠缺、制度化程度不足等局限。"新法研究热"强化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反思,"新法实施欲"又推动着新一轮试点改革;不过,"一羁到底"的状况并未因此得以根本扭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最终脱离检察机关控制的轨道而走向中立的司法审查道路,以真正展示制度的魅力。
简介:【专题导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依据。面对这一新设立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研讨,为该机构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应全社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热切期待。为此,本刊特邀韩大元教授策划本专题。其中,韩大元的《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脉络中,着重探讨了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配套程序与机制。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