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简介: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成股份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选择。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以后,国家股所占比重势必很高。随着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的户数日渐增多,国家股配股或转配股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问题。据统计,到1997年6月底止,上海股市中有用家上市公司实施国家股配股或转配股,共计99442.88万股,以今年6月对日收盘价计算,市价总值为146.5亿元,约占沪市总流通市值的6%。国家股配股,以往由于资金或其他原因,大多是以放弃配股权利,采取转配形式让渡给社会股东,逾期未被认购的国家股转配部分由承销商包销或由承销商代销。这些举动虽然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吸收社会资金,但国家行为同时也被放弃了;转配部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