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4 个结果
  • 简介:在一间书柜顶上堆满成扎的宣纸,墙壁上挂着一幅灵动人物小品的办公室里,著名书画家熊少华摊开他主编的《竹风禅韵——竹禅上人圆寂110周年纪念集》说:“这本画册可以说是目前最全面的竹禅书画集了。”琴事跟竹禅和尚一样同为书画家兼梁平老乡的熊少华,

  • 标签: 竹禅 古琴艺术 忆故人 书画集 琴人 双桂堂
  • 简介:小说《创业史》是我国现代著名作家柳青的代表作。在创作过程中,他故意'找骂'的故事至今被传为佳话。一天刚下工,柳青住的院子便传来了阵阵'骂街'声,骂街的是本村有名的泼妇。她浑身湿淋淋的,一手叉腰,一手指着站在家门口的柳青破口大骂,不时双脚跳起,跺得场院咚咚作响。邻居们气愤不过,连推带搡,拉走了泼妇。大家都抱怨柳青不该去招惹她。柳青若无其事地笑着对大家说:'我是故意找骂的。'

  • 标签: 找骂 故意找 柳青故意
  • 简介:晚近十余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单一实质故意"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双重形式故意"等同化并用后者取代前者,即"实质故意形式化"的动向。但依据法治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价值引领,刑法释义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这就决定了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必须以规范文本为依据,不能将我国刑法术语与德国、日本刑法术语相混淆。实质故意形式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四要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阶层论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刑法中认定犯罪主观要素的逻辑。鉴于四要件理论也不能全面解说我国刑法典,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同作为犯罪论体系,都不能代替刑法典规则作为认定犯罪根本依据的作用。

  • 标签: 刑法 形式故意 实质故意 实质故意形式化
  • 简介:故意帮助过失犯具有可罚性。但是,其具体情形不同,处理的路径也有所差异。过失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犯,可以依存于普通共同过失犯罪而成立过失犯的帮助犯;故意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犯,需要拓展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框架而成立特殊的片面帮助犯。故意帮助行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这与教唆他人犯罪存在重要区别。故意教唆过失犯,如果教唆者对过失犯的结果也持故意的话,教唆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标签: 故意帮助 帮助过失犯 片面帮助犯
  • 简介:一2017年3月19日,一个无风无雨的春日。本是慵懒的周末,城市却早已被唤醒。站在高架桥上往下看,南滨路,巴滨路,跟随母亲河流动的是一道长长的五彩缤纷。42公里的全程,3万沿江奔跑的人群。这是重庆马拉松的第七个年头。

  • 标签: 马拉松 姿态 生命 高架桥 南滨路
  • 简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故意经历了由罪责要素到构成要件要素,再由构成要件要素分裂出罪责要素的过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故意纳入到构成要件阶层可以说已经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的多数说。这不仅是行为无价值论的当然结论,而且从修正的旧过失论出发,即使是结果无价值论也与构成要件故意不冲突。相比从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以及未遂犯的故意等角度入手,从构成要件过失推导出构成要件故意的做法更具有说服力。而责任故意概念的提出导致故意具有双重的机能,使得在解决假想防卫等问题时,理论之间更加的协调。

  • 标签: 构成要件故意 责任故意 修正的旧过失论
  • 简介:作为义务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其核心是判断成立正犯还是共犯。对此,义务犯模式不论是在理论自洽性还是结论合理性方面,都存在致命不足,不宜在我国适用;而因果关系模式,尤其其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则在保证正犯、共犯区分标准适用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方面,具有其优越性。据此,作为者原则上支配着结果的实现进程,不作为者原则上只能成立片面帮助犯(例外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但是,作为者实行终了后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者,则原则上成立正犯。同时,即使刑法中存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也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作为义务人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不阻止 义务犯 广义行为支配
  • 简介:司法实践中,“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极其残忍”频繁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出现。“手段特别残忍”作为一个重要的酌定从重处罚因素,影响法官量刑时的死刑裁量。但这种有关犯罪手段严重程度的用语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已经逐渐蜕化为一种格式化的语句表达而出现在判决书的裁判理据部分。结合现有学界观点和司法判决中的相关认定,本文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区分判断标准与判断事实。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在实施杀人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为达到致人死亡的目的,故意追求并大幅度增加了被害人除了死亡之外的其他痛苦的犯罪事实为判断事实基础,进行综合认定。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手段特别残忍 判断标准 判断事实
  • 简介: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 标签: 竞技体育 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规制 争议性
  • 简介:我国在死刑方面倡导“少杀、慎杀”,我国目前对于死刑的态度是控制并逐步废除,而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往往系死刑废止的最后堡垒。死刑限制之重点和难点寄予在故意杀人罪上,作为诱发故意杀人罪的原因之一的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被告人罪行从轻情节。认真研究被害人有过错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准确性、保障被告人人权、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 标签: 被害人有过错 故意杀人罪 死刑
  • 简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过错被越来越频繁的援引为辩护理由,但该辩护理由的有无认定是司法审判实践的难点。基于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高触发率,本文选取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为研究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体系尚处于二元传统结构,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认定需要回归到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上来。本文通过实证考据司法判决,尝试展现我国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逻辑,试图寻求具体案情与学理规范之间的联结,探察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 标签: 故意杀人 被害人过错 社会相当性
  • 简介: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 标签: 犯罪故意 构成要件错误 禁止错误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