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梅瓶是唐以后古代南北瓷苑中常见的一种器皿,特征是小口,短颈,腹修长,近底处微外撇,全器成修长优美的S形曲线。最早出现于唐代,宋辽时期较为流行,并且出现了许多新品种。关于梅瓶,一说以为是容酒的器皿,又称为“酒经”或“经瓶”。宋人赵德麟《侯鲭录》卷三记载:“陶人之为器,有酒经焉。晋安人盛酒以瓦壶,其制小口颈,环口,修腹,受一斗,可以盛酒。凡馈人牲,兼以酒置,书云酒一经,或二经,至五经焉。他境人有游于斯邦,不达其义,闻五经至,束带迎于门,乃知是酒五瓶为五经焉。”上海博物馆收藏有两件磁州窑梅瓶,上书“醉乡美酒”和“清沽美酒”,可知宋代时梅瓶确是用于盛酒的。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建国后若干年里的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安”就是“警察”的代名词。警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公安人员、警察工作和公安工作、公安权力和警察权力都是等同的概念.在学术方面,过去所有涉及人民警察的书籍,几乎都是以“公安”命名的,就连最基础的警察学科也叫做“公安学”.在研究的内容方面,也仅是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内容。警察权的研究也是如此,对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警察权很少涉及。学术上的状况是我国警察立法和警察体制的反映。在立法方面,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和1984年公安部颁布的《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都是将公安机关等同于警察机关、人民警察等同于公安人员。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中,只有财产保全,而对于许多诉前不法民事行为却无明文举措加以禁止,由此引起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建立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英美民诉法中的禁令.是指法院为阻止被告人继续为某种不法行为而发出的命令。禁令还可以用来阻止处于威胁中的不法行为。禁令分为终局与中间两种。终局禁令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给予的实质上的救济,是在审理后给予的。中间禁令则指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开始至审理期间申请法院用以阻止被告人不法行为的命令。在某种意义上说,中间禁令有时可能指明审理结果.并由此而结束案件。中间禁令给予与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最显著特点是: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