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透明度不断提高,大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案例浮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由于公私财产性质的差异,使得对职务侵占行为的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罪刑难以相适应。在对于本罪的理论基础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大数据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数据进行严密的分析,针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刑罚种类、最高刑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期冀以明确职务侵占罪概念、综合适用或许是解决职务侵占罪刑罚不当问题较好路径。
简介:我国受贿罪刑罚评价所采取的“数额或情节”模型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追问,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数额在评价标准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未改变,因此,防范情节的另类虚置以及实现情节合理地细分刑罚的功能成为融合径路的必然要求。但是《贪贿解释》存在设置缺陷:将预防刑情节设置为加重刑罚的依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受贿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未能有效解决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理性融合的实践诉求。解决上述融合难题,应以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为基础,区分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对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予以修正。
简介:刑罚目的概念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国内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一体论的解构皆未超出国外三类刑罚目的观暨报应论、预防论、并合论之界定的范围。刑罚目的观念界定关乎刑罚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决策样态,进而关乎公众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与方法,必须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空、社会情势、刑罚目的法理,在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在不同维度上对其作一合情合理的分析与界定。预防主义在刑罚运作层面不具有运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在于刑罚理念层面而不在于刑罚运作层面,公正报应是刑罚的可应用于刑事活动的目的,社会化的维持与良性发展是刑罚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