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始建于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于侵略罪并没有实质的管辖权,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从此给予《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便是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是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探讨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相关规定,包括侵略罪正式纳入《罗马规约》的历程;规约的第八条之二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和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十五条之二、之三关于侵略罪的管辖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二关于侵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界定,具体解析《罗马规约》对侵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略罪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此新事件为契机进而重新对ICC管辖四类严重罪行进行回顾和探讨。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强。但是,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仍较高。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与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有关。在这种经济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风险。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计划经济传统的惯性影响;有的刑法条款高含风险;从众心理增加了刑事法律风险;对中国刑法特点的不重视加大了刑事法律风险;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区分,违法问题极易变成刑事问题;刑事司法实践的问题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相对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对宽松。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确立以民法为主导的市场模式。